首页文章正文

韦伯指出的组织中三种类型的权力,韦伯认为组织的基础

韦伯主张权力有三种合法纯粹的形式

韦伯指出的组织中三种类型的权力,韦伯认为组织的基础

韦伯指出,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,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,任何组织都不可能达到自己的目标。韦伯认为,存在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,分别是指()。这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·韦伯认为合法的政治统治有三种类型:1、传统型统治,是建立在习惯和古老传统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求上的。这种统治者通常是族长、部落首领之

韦伯指出,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的,同时,他将权力划分为三种类型,其中不包括()。A.合理的法定的权力B.传统的权力C.个人魅力的权力D.神授的权力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:个人魅力型(或叫里斯马型)、传统型和法理型权威。这三种统治类型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力基础与特性。1、个人魅力型统治建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

答案:韦伯指出组织中具有三种类型的权力,即传统的权力、超凡的权力和基于法律和理性的权力。1)传统的权力,是以古老的、传统的、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。2)超凡韦伯提出了三种类型的权力,即()、、。韦伯提出了三种类型的权力,即()、、。传统型权力、个人魅力型权力、法理型权力

(*?↓˙*) 题目:韦伯对行政组织理论的建构是从权力分析开始的,认为存在着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权力,它们是( )。A]行政的权力[B]理性——法律的权力[C]传统的权力[D]超凡的权力【瑞文韦伯对权力的分类(1)合理的法定权力:依法任命,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. (2)传统的权力: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. (3)选择必考神授的权力: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

(ˉ▽ˉ;) 对于权力,他认为有三种类型:个人魅力型权力、传统型权力和法理型权力。书伯认为在三种权力中只有法权力才是科层组织形式的基础。法理型权力的特征:1)为管理的连续性奠定韦伯指出,科层组织是一种通过公职或职位,而非通过世袭或个人魅力来进行管理的理想的组织制度。他认为,作为统治社会或管理某个组织的基础,权力可分为三种类型;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

后台-插件-广告管理-内容页尾部广告(手机)

标签: 韦伯认为组织的基础

发表评论

评论列表

灯蓝加速器 Copyright @ 2011-2022 All Rights Reserved. 版权所有 备案号:京ICP1234567-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