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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加计抵减2023,国家税务总局1号文件2023年

财政部2023号1号公告 2023-12-07 17:36 724 墨鱼
财政部2023号1号公告

增值税加计抵减2023,国家税务总局1号文件2023年

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2023年8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,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60万元,进项税额50万元,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45万,普通发票(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)抵扣5万,本期进项税额转出1万

二、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(1)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需要关注的

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,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,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,加计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。这里的用词是“允许”,即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享受或不享受,对于同时符合多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1.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2.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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